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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咏珊未履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19)穗仲案字第3号仲

2020-05-30 09:17 / 作者:复古传奇 / 分类:游戏新闻

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
公 告

(2019)粤01执1870号

江咏珊:

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19)穗仲案字第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根据申请执行人彭雪莹的申请,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。因你下落不明,无法送达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19)粤01执1870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。

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: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19)穗仲案字第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:一、江咏珊向彭雪莹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;二、江咏珊向彭雪莹支付逾期利息(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,按照月利率2%的标准,从2018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江咏珊清偿上述借款25万元之日止,,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为24333.33元);三、江咏珊补偿彭雪莹律师费20000元、财产保全担保费用1500元、财产保全费1913元;四、彭雪莹对江咏珊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80号后座102房拍卖、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;五、仲裁费13160元(由江咏珊迳付给彭雪莹);六、江咏珊向彭雪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(加倍部分债务利息,以25万为基数,自2019年4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,暂计至2019年4月9日为262.5元),上述共计311168.83元。根据彭雪莹的申请,本院于2019年04月10日立案执行。

执行过程中,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彭雪莹在仲裁期间申请的财产保全【对应案号为(2019)粤0104财保1号案】查封被执行人江咏珊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80号后座102房15%的产权,同时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江咏珊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80号后座102房85%的产权。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在京东网上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,于2019年8月26日在京东网上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。在拍卖过程中,被执行人江咏珊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80号后座102房产均已流拍。因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以物抵债,为了实现本案的债权,并称将上述房产以二拍起拍价作为变卖价。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在京东网对上述房产进行第公开变卖,2019年11月26日,被执行人江咏珊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80号后座102房变卖失败。本院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03元中5353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彭雪莹,将余款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财政外。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。

2019年11月27日,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,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本院认为,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拟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(试行)》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院(2019)粤01执18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

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

特此公告。

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

江咏珊未履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19)穗仲案字第3号仲

江咏珊未履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(2019)穗仲案字第3号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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